文物革发 [ 2021 ] 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革命文物工作重要指示、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加强新时代革命文物工作,切实把革命文物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革命文物重要作用
革命文物承载党和人民英勇奋斗的光荣历史,记载中国革命的伟大历程和感人事迹,是党和国家的红色基因库和宝贵财富。各级文物、财政部门要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军队系统并指导革命文物管理收藏单位,从赓续红色血脉、守护红色江山的政治高度出发,增强政治自觉,担当政治责任,切实把保护革命文物、传承红色基因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牢抓实,充分发挥革命文物在党史学习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级文物、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健全完善革命文物保护支持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拓展资金渠道,加大投入力度,统筹谋划革命文物保护重点任务、重大项目,切实把革命文物保护作为保障重点,为夯实新时代革命文物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系统保护,不断夯实革命文物工作基础
各级文物、财政部门要按照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规定,健全革命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制度,支持开展革命文物资源专项调查和定期排查,全面摸清本行政区域革命文物资源家底和保护需求,落实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要求,建立革命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及时录入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信息。支持将革命文物大数据库统筹纳入国家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加强革命文物数字化保护,推进革命文物信息高清数据采集和展示利用,实现革命文物资源数据信息的系统保存、科学管理和开放共享。支持加强革命文物科学保护和系统研究,加强革命文物保护总体规划,统筹抢救性保护和预防性保护、本体保护和周边保护、单点保护和集群保护,集中实施革命文物保护项目。切实加大省级及省级以下革命文物保护力度,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用于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一般项目补助应向革命文物保护项目加大倾斜。各地方应加大投入,落实落地革命文物日常养护、监测评估、应急抢险等管理制度,持续改善革命文物保护状况,全面提升革命文物保护能力。
三、做好统筹规划,合力推进革命文物连片保护
按照整体规划、连片保护、统筹展示、示范引领的原则,依托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以在党和国家、军队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革命文物为引领,高起点规划同一区域、同一主题的革命文物保护单位集中连片保护项目和整体陈列展示项目,强化片区工作规划的科学布局。省级文物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工作规划,跨省域片区工作规划由一省牵头、联合编制。列入片区工作规划的集中连片保护项目和整体陈列展示项目可按规定申请国家文物保护资金支持,各级文物部门应做好方案审批、项目组织工作,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共同加大对片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支持力度。各级文物、财政部门协同推进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片区工作规划应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相衔接。
四、坚持守正创新,提升革命文物整体展陈水平
各级文物、财政部门要支持拓展革命文物教育功能,结合党和国家重要活动,推出一批主题鲜明、内涵丰富、形式新颖、线上线下融合的高质量、特色化革命文物展示展览精品;聚焦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重大节点,坚持政治性、思想性、艺术性相统一,用史实说话,用故事说话,提升革命文物展示展览质量。各级文物部门应做好项目策划和审核工作,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共同加大对革命文物展示展览精品的支持力度。中央对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的陈列布展补助对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加大倾斜。鼓励创新革命文物传播方式,合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融通多媒体资源,加大革命文物数字化展示传播,增强表现力、传播力、影响力,生动传播红色文化。
五、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文物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革命文物保护项目管理,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储备的总体设计,提高保护方案的整体性、合理性和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省级文物、财政部门要督导项目实施单位对实施周期超过一年的保护展示项目,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合理确定分年度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加强项目预算执行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省级文物、财政部门应加强协作共享,要在文物保护项目库中及时更新革命文物保护项目方案、预算评审、预算执行、财务验收等相关信息。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将适时对革命文物保护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督导和绩效评价。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财政部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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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r\n \r\n 文物博发〔2021〕40号\r\n \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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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r\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商务厅(局、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市场监管局(委、厅):\r\n \r\n
\r\n \r\n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r\n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现就加强民间收藏文物管理,促进文物市场有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r\n \r\n
\r\n \r\n \r\n 一、规范鉴定。\r\n \r\n \r\n \r\n 建立文物鉴定公益性咨询常态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博物馆、国有文物商店、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等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咨询服务,普及文物收藏鉴赏知识。探索建立国家文物鉴定评估管理体系,试点开展文物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规范文物鉴定经营性活动,为民间收藏文物有序流通提供便利服务。\r\n \r\n \r\n
\r\n \r\n \r\n 二、加强保护。\r\n \r\n \r\n \r\n 加大文物保护理论、方法、技术的宣传、应用,推广馆藏文物保管、修复的先进理念和技术标准,提高民间收藏文物保护水平。支持有条件的国有文博机构发挥自身优势,为民间文物收藏者提供保管、修复等技术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成立文物保管、文物修复经营性机构。\r\n \r\n \r\n
\r\n \r\n \r\n 三、鼓励利用。\r\n \r\n \r\n \r\n 在保证文物真实性、合法性的前提下,鼓励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为民间收藏文物举办展览。支持民间文物收藏者开办非国有博物馆,鼓励开展民间收藏文物资源授权使用和衍生产品开发。健全落实将民间收藏文物捐赠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奖励制度和税收优惠政策,允许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冠名馆舍等设施,吸纳捐赠者参与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r\n \r\n \r\n
\r\n \r\n \r\n 四、引导收藏。\r\n \r\n \r\n \r\n 实施文物收藏鉴赏知识宣传普及工程,加强对文物收藏鉴定类出版物、视听节目和网络信息的监管,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文物收藏观,拒绝非法交易文物。引导全社会挖掘、阐释、宣传民间收藏文物的文化价值,培育健康、理性的收藏群体,激发收藏需求,营造理性收藏氛围。\r\n \r\n \r\n
\r\n \r\n \r\n 五、保障流通。\r\n \r\n \r\n \r\n 明晰文物入市流通条件,加强交易风险提示,充实和完善中国被盗(丢失)文物数据库,发布被盗(丢失)文物信息案件市场警示目录、禁止交易文物认定指导性标准等政策指引,引导民间文物收藏者和文物经营主体合法交易文物。探索建立民间收藏文物登记交易制度,对文物经营主体自愿申报的拟交易文物,不在禁止交易文物范围的,经相关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登记后可入市交易。\r\n \r\n \r\n
\r\n \r\n \r\n 六、丰富供给。\r\n \r\n \r\n \r\n 简化书画、古籍、碑帖、家具、民族民俗文物等以传世品为主体的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程序。加强对近现代、当代文物的价值认知阐释,增加市场有效供给。加大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力度,带动相关品类文物艺术品流通。指导相关机构定期发布文物市场交易统计和趋势分析等信息指南,引导市场预期,活跃相关细分门类市场供给。\r\n \r\n \r\n
\r\n \r\n \r\n 七、促进回流。\r\n \r\n \r\n \r\n 试点开展文物进境登记工作,积极研究调整促进海外文物回流税收政策,优化文物临时进出境管理和贸易便利化服务,发挥自贸试验区、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综合保税区、进口博览会等重点平台开放优势,引导鼓励海外文物回流并向社会提供展览等公益服务。\r\n \r\n \r\n
\r\n \r\n \r\n 八、严控流失。\r\n \r\n \r\n \r\n 加强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建设,完善各类别文物出境审核国家标准体系,防止文物流失,保障国内文物市场供给。对接国际公约和文物来源国相关法律,健全外国文物进境和经营管理制度,规范外国合法文物进境渠道。\r\n \r\n \r\n
\r\n \r\n \r\n 九、优化购销。\r\n \r\n \r\n \r\n 探索降低文物商店准营门槛,优化文物商店在注册资金、专业人员等方面的设立要求,试点将符合条件的古玩、旧货市场中涉及文物经营的商户纳入文物商店管理。支持国有骨干文物商店逐步改革转型,培育形成大型文物流通企业。强化文物商店一级市场主渠道作用,鼓励文物商店拓展关联业务,加快提质升级,探索连锁经营。\r\n \r\n \r\n
\r\n \r\n \r\n 十、做强拍卖。\r\n \r\n \r\n \r\n 引导文物拍卖企业做好结构调整,通过标准化经营,促进在竞争中形成一批市场信誉度高、经营规模大、服务功能强的文物拍卖龙头企业。鼓励文物拍卖企业拓展服务领域和服务内容,从事居间咨询、托付保管、租赁展示等个性化服务。支持具备条件的文物拍卖企业“走出去”,创建具有国际认知度和影响力的中国文物拍卖品牌。\r\n \r\n
\r\n \r\n \r\n 十一、创新业态。\r\n \r\n \r\n \r\n 支持文物经营主体发展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经营方式,培育在线展示、交易、定制服务等新业态。进一步落实电商平台和平台内经营主体责任,加强对文物网络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支持文物经营主体延伸产业链从事物流、仓储、展示、保险等相关业务。探索建立文物经营金融服务模式,引导和规范资本参与文物市场创新发展。推动流通经营与鉴定鉴赏、专业培训、展示交流、创意生活、文化旅游等关联业态聚集、融合发展。\r\n \r\n
\r\n \r\n \r\n 十二、政策扶持。\r\n \r\n \r\n \r\n 推动落实文物经营主体享受支持现代服务业、中小企业、文化企业等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制订完善文物流通、经营、鉴定相关管理制度,完善鼓励文物捐赠、促进文物回流、扶持业态创新、培养专业人才等各项支持政策。支持制定地方和企业标准,加快制修订文物鉴定、价格评估、市场交易、运输保险等管理和服务标准。\r\n \r\n \r\n
\r\n \r\n \r\n 十三、人才培养。\r\n \r\n \r\n \r\n 支持文物经营主体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评定。完善文物保护工程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规范文物鉴定从业行为。依托国有博物馆等文博单位加大文物鉴定实习实训,开展文物保护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发挥行业协会、平台基地等各自优势,推动产学研用合作培养文物经营管理高端人才。\r\n \r\n \r\n
\r\n \r\n \r\n 十四、联合监管。\r\n \r\n \r\n \r\n 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风险监测处置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完善文物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支持保障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的文物市场执法运行机制,健全文物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文物流通领域执法协同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活动。加快建立覆盖文物经营主体、从业人员、收藏群体、鉴定机构以及关联企业的文物流通领域信用体系和长效机制,营造公平诚信的文物流通社会环境。\r\n \r\n
\r\n \r\n \r\n 十五、部门协同。\r\n \r\n \r\n \r\n 推动建立文物与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跨部门合作机制,加强政策协调和监管联动,完善促进民间收藏文物保护利用、规范文物市场管理的顶层设计和政策措施,及时进行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发挥行业协会在人才培养评价、保护企业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监督等方面积极作用,保障民间文物收藏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物市场活跃有序发展。\r\n \r\n \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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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r\n 国家文物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r\n \r\n \r\n
\r\n \r\n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r\n \r\n \r\n
\r\n \r\n 文化和旅游部 市场监管总局\r\n \r\n \r\n
\r\n 2021年12月16日 \r\n \r\n
文物督发〔202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天津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文物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文物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重大文物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10月19日国家文物局第23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文物局
2021年11月5日
文物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本办法所称文物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文物行政执法机关通过采取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环节,依法将本机关的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活动,以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三条 文物行政执法公示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及时、主动公开或者公示文物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条 文物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行政执法信息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信息统一公示平台,实现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可采用以下形式进行公示:
(一)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
(二)新闻发布会以及电视、报刊、广播等途径;
(三)公示栏或者电子显示屏;
(四)其他公示方式。
第五条 文物行政执法机关应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事前公开以下事项:
(一)行政执法主体;
(二)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编号等基本信息;
(三)执法机关的职责、权限;
(四)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五)行政执法的执法依据、执法程序;
(六)监督、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七)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八)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 新颁布或者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文物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效或者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因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文物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调整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七条 文物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编制并公开本机关文物行政执法流程,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等内容。
第八条 文物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执法工作着装管理,规范执法车辆标识,公布举报监督电话。
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出具现场检查、责令改正、处罚决定等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执法事项、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途径等内容,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第九条 文物行政执法机关在事后环节应当主动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涉案文物、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条 文物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的文物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示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文物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信息摘要或者全文公开的方式公开行政执法决定。
采取信息摘要方式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文物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行政执法决定相对人(个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文物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收集、整理、汇总、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三条 文物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实行审核制,公示事项内容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文物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公开的公示内容不准确的,应当主动更正。文物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撤回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公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主动公开的公示内容不准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文物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文物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更正要求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行政执法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行政执法信息,不予公开。
文物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文物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六条 上级文物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文物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文物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一)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
(二)应当公示而未及时公示的;
(三)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致使公示内容错误的;
(四)擅自公示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公示内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八条 受委托实施文物行政执法的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物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文物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物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物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文物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所属文物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活动。
第三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准确、真实记录行政执法行为,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四条 文物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文物行政执法需要配备执法记录设备,建立健全文物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和使用等工作制度,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归集行政执法信息,提高行政执法记录的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文物行政执法信息实时全记录。执法记录设备和信息化等所需费用纳入文物行政执法等经费予以保障。
第五条 文物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
文字记录是指以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执法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第六条 依法启动文物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
依法不启动文物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不启动的原因、告知当事人或者向社会公示等有关情况。
第七条 调查取证、听证和告知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执法证件出示的情况;
(二)涉案文物名称、级别、管理使用单位、安全直接责任人等基本信息;
(三)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载明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询问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询问内容;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证据登记清单,载明取证人、取证日期和证据出处等;
(五)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载明现场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在场人、检查人、检查或勘验情况;
(六)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等情况;
(七)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记录,并出具抽样物品清单;
(八)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记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启动理由、具体标的、形式,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清单;
(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应当记录告知的方式和内容,并如实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的情况;
(十)听证主持人、听证当事人相关信息、听证时间、地点及听证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八条 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及事实理由、法律依据;
(二)承办机构的处理意见;
(三) 重大文物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和重大文物行政执法决定的集体讨论情况;
(四)审批决定意见;
(五)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九条 送达与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送达的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其中对于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当记录核查情况;
(三)告知当事人行政救济途径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十条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记录以下事项:
(一)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二)邮寄送达的,留存邮寄送达的付邮凭证和回执或者寄达查询记录;
(三)留置送达的,应当记录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公告送达的,留存书面公告并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以及公告方式和载体。
第十一条 归档管理环节应当记录案件的结案归档情况。
第十二条 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证据保全、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对可能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文物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 全过程音像记录应当自行政执法行为开始起,至行政执法行为结束止,进行不间断记录,不得选择性记录。
第十四条 全过程音像记录应当准确记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执法行为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三)执法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情况;
(四)涉案文物、涉案场所、设施、设备和财物等;
(五)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过程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十五条 执法活动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执法音像资料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办案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二十四小时内移交。
第十六条 文物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保证执法记录设备的正常使用。
执法记录设备录音录像过程中,因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等原因中止记录的,应当进行记录说明。
第十七条 文物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的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长期保存音像记录:
(一)当事人对现场执法有异议或者投诉、信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
第十九条 文字记录、音像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按照国家保密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文物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对记录的案卷、音像资料进行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
第二十一条 文物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将执法记录信息运用到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文物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属文物行政执法机关、上级文物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或者未按要求履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未按规定储存或者保护,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灭失的;
(三)修改、删除或者故意损毁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财产权益,由各级文物行政执法机关参照本地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案件、听证案件等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四条 受委托实施文物行政执法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文物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文物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重大文物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物行政执法机关对重大文物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文物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文物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设立法制审核机构负责本机关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没有法制审核机构的,文物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备专门的法制审核人员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文物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应当与本机关具体负责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承办机构)分开设置。
第五条 文物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特别是针对基层存在的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文物行政执法决定,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引发社会风险,公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三)履行听证程序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的、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文物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机关执法职责、执法层级、涉及文物的级别及影响、涉案金额等因素,按照执法类别,编制重大文物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第八条 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在重大文物行政执法事项调查取证完毕提出处理意见后,送法制审核机构或者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法制审核。通过法制审核后,提交本文物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文物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向法制审核机构或者法制审核人员,提供与拟作出执法决定相关的所有主体、事实、证据和程序等文件材料以及其他应当送审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 法制审核机构和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对拟作出的重大文物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机构和法制审核人员对拟作出的重大文物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于主体合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裁量基准运用适当、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出具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三)对定性不准、法律适用错误或者裁量基准运用不当的,出具修正的审核意见;
(四)对超越管辖权限或者滥用职权的,出具不予同意的审核意见;
(五)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出具纠正的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机构和法制审核人员应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案情复杂的,经文物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执法承办机构收到审核同意的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请文物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依法决定。
执法承办机构收到其他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根据法制审核意见补充材料或者改正。
第十四条 上级文物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案卷评查、执法督察等方式对下级文物行政执法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文物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提交法制审核而未提交的;
(二)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重大执法决定错误的;
(三)拒不采纳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意见,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不履行法制审核职责的行为。
第十六条 受委托实施文物行政执法的组织开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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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政发〔202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本局各直属单位: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文物保护利用绿色低碳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绿色低碳发展的政治自觉。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主动融入新发展阶段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文物工作在其中的职责使命,担当作为、开拓创新,推动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应有贡献。
二、加强城乡文物保护,坚持节约优先。文物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转型,将文物保护与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集中成片开发等相结合,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确保文物本体安全,维护文物周边环境安全,保护和延续以文物资源为载体的城乡历史文化风貌。特别是在保存文物丰富、老旧建筑集中的地区,严厉杜绝大拆大建、拆真建假,加大保护修缮力度,促进活化利用、开放共享,支持文物建筑、革命旧址开辟为公共设施或文化场所、因地制宜提供公共服务,鼓励依托老旧建筑改建博物馆纪念馆。
三、提高文物领域节能降碳水平。科学规划确定博物馆纪念馆、文博数据中心、文物安消防工程、考古遗址公园等建设规模,加强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推行绿色低碳建造方式,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合理布局建设革命纪念设施,体现应有功能和内在精神,严厉杜绝贪大求洋。积极引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有序开展既有建筑和设施的节能改造、功能提升、整合优化,不断降低运营维护成本。在文物保护工程中积极推行绿色施工,注意保护周边环境。鼓励博物馆纪念馆和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分区分时等精细化管理,推进节约用能、节水护水、资源循环利用。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稳步推进绿色办公、绿色出行、绿色采购,坚决遏制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深入挖掘阐释文物价值,积极开展绿色低碳宣传普及。
四、健全规划引导与政策保障机制。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根据所在地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落实文物领域重点任务,在研究制定文物领域有关专项规划中落实绿色低碳发展要求。积极对接各级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推进完善政策环境,努力争取经费保障,探索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广大文物工作者特别是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强化责任落实,不断提高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及时总结好做法好经验好成果,推广文物领域绿色低碳发展的典型案例。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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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考发〔202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考古工作的系列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明确新时代中国考古工作发展的目标任务,努力建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考古学,我局组织编制了《“十四五”考古工作专项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十四五”考古工作专项规划
国家文物局
2022年04月13日
附件:
“十四五”考古工作专项规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考古工作的系列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明确新时代中国考古学和考古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努力建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考古学,根据《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考古工作是一项重要文化事业,也是一项具有重大社会政治意义的工作。中国考古学历经百年发展,取得一系列重大考古发现,展现了中华文明起源和发展的历史脉络、灿烂成就和对世界文明的重大贡献,为更好认识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三五”时期,考古工作成果显著。中华文明起源与早期发展综合研究、“考古中国”等重大项目不断取得新发现,更加清晰的勾勒出中华文明起源和发展的历史脉络。新技术新装备广泛应用,多学科合作研究日益常态化,课题意识和科研能力显著提高。基本建设考古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雄安新区、北京冬奥会、北京城市副中心等国家重大建设工程考古和文物保护工作有序实施。人才队伍建设持续向好,拥有一支理想信念坚定、专业素质过硬、学术能力突出的考古队伍。考古工作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在文物保护、博物馆建设、社会教育、文化传播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合作考古步伐加快,中国考古的国际影响力日益提升。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考古工作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仍然存在。围绕重大历史问题的研究仍不深入,部分地区、领域考古工作相对薄弱。考古技术装备整体水平不高,科技创新动能不足。基本建设考古管理制度调整难度大,“先考古、后出让”政策尚需督促落实。考古人才紧缺,能力建设和学科建设任重道远。考古成果阐释和转化滞后,讲好中国故事、以史育人作用仍不明显。中国考古在国际考古学界的活跃度、参与度不高,助力“一带一路”人文交流仍然不足。
“十四五”时期,考古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考古工作,2020年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2021年10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致仰韶文化发现和中国现代考古学诞生100周年的贺信,为考古工作发展指明了方向。新时代考古工作要继续探索未知、揭示本源,更好展示中华文明风采,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考古工作的系列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努力建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考古学,持续推进考古管理改革,不断加强考古能力建设和学科建设,全面加强考古资源研究保护利用,全面实现考古事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深化中华文明认知,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文化自信提供坚强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牢固树立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责任重大的观念,始终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放在第一位,加强基本建设考古工作,坚守文物安全底线和红线。完善基本建设考古管理制度,落实“先考古、后出让”政策,明确项目、人员、经费等管理要求,严格遵守《田野考古工作规程》,强化新发现重要文物价值认定和公布程序,不断提高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能力。
——坚持学术引领、科技支撑。围绕重大历史问题持续攻关,充分发挥重大项目的学术引领和行业带动作用,通过考古成果完整准确讲述我国古代历史。加强科技创新应用和考古装备设施提升,促进考古学与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深度融合发展,倡导多学科跨学科合作研究,不断提高考古工作发现和分析能力。
——坚持开放共享、传承文明。积极推动考古成果挖掘、整理、阐释、转化,讲清楚中华文明起源和发展的历史脉络、灿烂成就和对世界文明的重大贡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考古成果合理利用,推动更多考古遗址开放和出土文物展示,丰富全社会历史文化滋养。秉持开放合作,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交流,向全世界展现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考古学建设成效显著。考古管理改革持续深化,考古管理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围绕重大历史问题的考古研究持续取得进展,对中华文明的认知不断加深。科技创新支撑作用更加彰显,考古技术装备水平显著提升,多学科跨学科研究常态化,建成一批世界一流考古机构、考古专业和考古实验室。人才队伍发展壮大,以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业技术人员和高校专业人员为主体、社会力量为补充的人才队伍结构基本形成。考古成果为社会共享,建成一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推动考古遗址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更好展现中华文明魅力风采。中外合作考古研究更加多元,为人类文明研究和世界文明交流互鉴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案例。
到2035年,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考古学基本建成。若干重大历史问题的考古研究取得关键成果,中国特色考古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更加成熟。科技创新驱动明显,学科交叉融合成果突出。考古成果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国考古学的国际影响力显著增强,中国考古成为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的一支重要力量。
三、主要任务
(一)深化重大考古研究
凝练重大考古研究课题,系统确定考古发掘重点,围绕考古实证我国百万年人类史、一万年文化史、五千多年文明史,深入实施中华文明起源与早期发展综合研究和“考古中国”重大项目,科学阐释中国境内人类起源、农业起源、文明起源、中华文明形成、统一多民族国家建立和发展、中华文明在世界文明史中的重要地位等关键问题,揭示中华文明多元一体形成与发展过程。完成全国石窟寺资源专项调查、三峡库区历史文化遗产资源专题调查、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文物资源调查等区域性、专题性项目,实施黄海、渤海、东海、南海水下文化遗产调查,进一步梳理、廓清我国考古资源家底。深化考古学理论方法研究,积极探索提出符合中国历史发展实际的文明起源标准,构建中国特色考古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
(二)切实做好基本建设考古工作
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做好新型基础设施、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跨行政区河流水系治理保护和骨干工程、北京城市副中心和雄安新区等国家重大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完善基本建设考古管理制度,落实“先考古、后出让”政策和配套措施,试点实施基本建设考古区域评估机制。明确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基本建设考古管理职责,理顺项目、人员、经费管理政策,因地制宜畅通经费渠道、制定测算依据。规范基本建设考古勘探管理,探索重大考古发现报告、新发现文物价值认定、文物保护补偿等制度,不断提升基本建设考古和文物保护的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
(三)推动考古科技创新升级
推动国家级和省级考古科学实验室建设,全面提升科技考古科研环境和条件。积极培育前沿交叉学科,支持考古年代学、地质考古、动物考古、植物考古、考古材料科学、分子生物考古等分支学科,全面提升多学科协同解决考古学问题的能力。促进考古科学关键技术研发和考古技术装备改进升级,推动考古发掘科技分析常规化,增强考古发现、科技检测分析、信息提取、实验室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等方面能力。完善升级全国考古发掘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全国考古工作信息数据平台,促进考古资料整理和数字化。
(四)加快考古成果转化利用
深入挖掘、整理、阐释考古成果,准确提炼并展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标识,实现多层次、多渠道成果转化,更好体现文物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审美价值、科技价值、时代价值。加强考古资料整理与研究,推动考古报告和研究成果出版,实施考古报告出版工程,推动扩充考古类专业期刊。启动中国考古读本编写工程。鼓励依托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国家重点区域考古标本库房、考古研究基地和考古工作站开展考古工地开放日、考古研学游、考古夏令营等多种公众考古活动。加强出土文物、标本、资料保护管理和收藏工作,健全考古出土文物移交机制,推动考古出土文物移交常态化。举办重要考古发现成果系列展览,实施“考古+融媒体”传播计划,让文物活起来,讲好中国故事。
(五)促进中外考古合作交流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行动的重大国际倡议,健全境外考古工作机制,编制中外联合考古专项规划和项目指南。实施中外联合考古行动,支持国内考古力量赴境外开展联合考古项目,吸纳国外考古机构、高等院校在中国境内开展合作考古研究,拓展人员培训和交流渠道。继续举办国际性考古学术大会,打造国际化考古专业期刊,推进以联合出版等方式,译介国内重要考古成果,翻译国外重要考古报告、论著,及时掌握国外考古前沿动态,扩大中国考古成果国际传播。
(六)加强考古能力建设
推动考古政策需求调研和发展战略研究,强化政策衔接和前瞻性、系统性规划。加强考古资源登录认定、价值研究和管理利用。健全考古工作标准体系,发布《水下考古工作规程》,制定田野考古数据采集、田野考古信息化、科技考古样品采集和制备、实验室考古等技术标准、操作规范。推动考古发掘现场、考古标本库房、考古工作站等设施设备标准化建设,打造中华文明文物基因库、国家重点区域考古标本库房和区域性考古研究基地。建成国家文物局考古研究中心南海基地、北海基地二期(海洋考古博物馆)。加强考古工地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明确考古工作棚、墓葬支护架、工地防护设施和安全防护设备等配置要求。
(七)夯实人才队伍基础
支持国家级和省级考古机构创建世界一流考古机构,建立考古发掘资质单位能力评价体系。推动健全考古专业教育培训体系,逐步完善高等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在职人员继续教育。推动考古学科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增加或扩大考古专业设置和招生规模,建设一批一流考古学专业。促进高等院校和考古机构共同推进考古学学科体系建设,实施考古学国家急需高层次人才培养专项。推动培育5—10所考古职业技能教育机构,探索建立“1+X”考古探掘工培养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推动考古从业人员定期在职培训常态化,加大考古工作薄弱地区和基层从业人员倾斜力度,依托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北京大学、吉林大学等建设3—5处考古人才培训基地、5—10处田野考古实习基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与外交、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沟通协调,加强工作协同。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国家文物局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供给,结合文物领域深化改革,落实政策保障措施;推动地方党委政府树牢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责任重大的观念,积极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支持。
(二)加大经费投入
完善经费保障措施,加大国家文物保护资金和中央部门预算投入,整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及相关基金、课题经费,加强对重大考古研究项目的经费保障,进一步理顺基本建设考古经费渠道。健全考古项目经费使用和绩效考评机制,切实保证资金的科研效益、社会效益。
(三)强化政策保障
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调整完善《考古发掘管理办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加强本规划与《“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大遗址保护利用“十四五”专项规划》《中国石窟寺考古中长期计划(2021—2035)》等衔接,开展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研究,建立健全考古人才评价和信用体系、考古区域评估操作指南、赴外考古项目指南等。
(四)严格督促落实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细化本省(区、市)“十四五”时期考古工作实施方案,依法依规加强项目管理,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家文物局报告。国家文物局适时开展《“十四五”考古工作专项规划》执行情况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政策和重点支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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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革发〔202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十四五”专项规划》已经国家文物局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文物局
2021年12月24日
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十四五”专项规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革命文物工作重要论述精神,统筹推进“十四五”革命文物保护管理运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革命文物承载党和人民英勇奋斗的光荣历史,记载中国革命的伟大历程和感人事迹,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弘扬革命文化,传承红色基因,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各地区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推动下,全国革命文物工作取得很大进展。革命文物家底基本摸清,革命场馆体系基本形成,普查登记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3.6万多处、可移动革命文物100多万件/套、革命博物馆纪念馆1600多家。革命文物保护状况持续改善,教育传承功能明显增强,融合发展作用大幅提升,机构队伍建设实现突破,整体态势日益向上向好。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全面建设文化强国、文物保护利用强国的关键时期。新时代革命文物工作正处于乘势而上、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其高质量发展具有多方面的优势和条件,同时全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突出,保护管理还有弱项,研究展示存在短板,运用手段有待拓展,融合发展仍需提升,能力建设亟待加强。文物系统更须抓住机遇、应对挑战,胸怀大局、开拓创新,更好统筹革命文物保护与利用、革命文化弘扬与传承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革命文物工作重要论述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用心用情用力切实把革命文物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生动展现党的百年奋斗的重大成就、历史意义和历史经验,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增强精神力量,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治引领。落实革命文物工作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树立正确党史观、大历史观,准确把握党的历史发展主题主线、主流本质,对各种革命旧址不能等量齐观,对革命历史、文物价值评价要恰如其分。
——坚持科学保护。贯彻保护第一,加强总体规划,统筹抢救性保护和预防性保护、本体保护和周边保护、单点保护和集群保护,维护革命文物资源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文化延续性。
——坚持教育为重。全面展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历程,充分发挥革命文物在党史学习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中的重要作用,讲好党的故事、革命的故事、英雄的故事,让红色基因、革命薪火代代相传。
——坚持守正创新。树立大局意识,坚守正确导向,加强前瞻谋划、整体推进、分类施策、实践创新,促进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与文化建设、旅游提质相结合,与乡村振兴、老区发展相结合,与惠及民生、增进福祉相结合,激发新时代革命文物工作的动力和活力。
(三)发展目标
革命文物资源家底进一步廓清,整体保护格局基本形成,保护水平全面提升,系统研究、科技应用更加深入,场馆布局日臻优化,阐释展示、教育传承提质增效,服务大局、赋能发展作用越发彰显,符合新时代要求的革命文物保护管理运用体系基本健全,保护管理传承能力全面增强。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整体保护
持续开展革命文物资源普查,重点开展反映“四史”的革命文物专项调查。分批公布革命文物名录,及时将重要革命旧址核定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落实保护革命文物的空间管制措施。做好革命文物征集、定级工作。建成全国革命文物大数据库,规范数据管理,推动开放共享。加强革命旧址保护维修和馆藏革命文物保护修复。全面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工作,强化整体规划、连片保护、统筹展示、梯次利用。加强长征文化遗产线路保护。落实革命文物定期风险排查和日常养护管理制度,推动各地加大省级以下革命文物保护力度。推动建设革命文物建筑消防系统,对火灾风险突出的重要革命文物建筑实现消防设施建设全覆盖,筑牢文物安全底线。
(二)深化系统研究
整合文物、党史、军史、档案、地方志方面研究力量,加强中国共产党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相关实物、文献、档案、史料、口述史的抢救、征集与研究,加强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历史性成就和历史性变革的实物、藏品征集与研究,深入挖掘革命文物蕴含的思想内涵和时代价值。加强革命文物分类分级管理制度研究,发布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白皮书。研究起草《长征文物保护条例》,鼓励制定革命文物地方性法规。加强红军标语保护等关键技术研究。支持文物博物馆机构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开展革命文物领域课题研究,建设革命文物协同研究中心。
(三)提升展陈质量
优化全国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区域布局,支持新建改扩建一批反映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伟大成就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的革命博物馆纪念馆,新评定一批革命历史主题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坚持政治性、思想性、艺术性相统一,把好导向、聚焦主题,用史实说话,实事求是、恰如其分、公正客观评价历史事件和人物,着力打造高质量精品展陈,有效提升反映党的百年奋斗伟大历程的重要革命旧址展示水平。合理应用现代科技手段,增强革命文物陈列展览的表现力、传播力、影响力,讲好中国故事、中国共产党故事。
(四)强化教育功能
充分用好革命文物资源,主动服务党史学习教育和“四史”宣传教育,广泛弘扬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研究确定一批重要标识地。持续推进宣传、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管理使用的革命文物保护单位全面对外开放,推动有条件的重要建设工程、科学工程、国防工程面向公众开放,鼓励引导旅游景区的革命旧址对特定人群免费开放。推动革命旧址、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建设富有特色的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基地,支持馆校共建实践育人共同体,设计符合不同年龄、不同群体认知特点的多样化主题教育活动。提高革命文物传播能力,做好革命文物“三个百集”微视频制播工作。加强革命文物数字化展示,丰富网络空间革命文化内容,打造永不落幕的网上爱国主义教育空间。
(五)促进融合发展
围绕党和国家重大战略规划,结合长征国家文化公园、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建设和延安革命文物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推动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融入城市发展。加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更好展现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取得的伟大成就,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出革命文物主题游径,建设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开发红色文化创意产品,依托革命文物开辟公共文化空间、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四、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
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依据本规划细化“十四五”革命文物工作具体任务,制定路线图、时间表,量化考核指标,推动将革命文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政绩考核体系。加强与宣传、党史文献、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做到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
(二)完善政策支持
健全革命文物保护支持机制,强化政策供给和资源要素支持,拓展资金渠道,加大投入力度。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创新推出更多原创性、差异化改革举措,提高革命文物领域治理效能。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革命文物工作队伍。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三)强化规划落实
国家文物局要履行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职责,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要发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牵头抓总、组织督导作用,市县级文物主管部门要抓好任务落实、提升工作能力。国家文物局将适时开展规划执行情况评估,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方的好做法好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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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安全防控 “十四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文物督发〔202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和文物安全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文物安全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等,我局组织制定了《文物安全防控“十四五”专项规划》。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2022年4月11日
文物安全防控“十四五”专项规划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和文物安全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提升文物安全防控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和“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等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文物安全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文物安全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十三五”时期,全国文物系统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全面加强和改进文物安全工作。各级政府文物安全主体责任得到强化,安全意识显著增强,多数省份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协作配合更加紧密,文物安全联合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持续部署开展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破获各类文物犯罪案件9000余起,追缴文物10万余件,文物犯罪得到有力遏制;持续开展文物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强力督办整改安全隐患,出台一系列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文物安全防控和应急管理水平明显提升;不断加大文物安全投入,建设重点文物安全防护工程2500余项,安全防范和预警能力不断增强。
“十四五”时期,我国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文物法人违法、盗窃盗掘等文物犯罪、火灾事故和自然灾害等安全风险仍然突出,各类安全隐患交织叠加,文物安全防控任务繁重。同时,一些地方政府文物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文物安全工作尚未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有的地方部门监管责任缺失,协同联动监管工作机制仍需完善,安全督察检查和指导力度不够,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安全工作有待深化;有些文物管理使用单位专业力量薄弱,安全设施不完备,安全防范和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有待加强,应急处置能力亟待提升。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和文物安全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确保文物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强化文物安全责任,完善联合工作机制,健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全面增强安全预警和防控能力,提升安全管理水平,防范化解重大文物安全风险,防控文物安全案件和事故发生,筑牢文物安全底线,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始终将确保文物安全摆在各项工作首位,贯穿文物事业改革发展全过程,加强源头治理和全过程监管,着力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确保文物安全。
责任明晰。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原则,压紧压实文物安全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监管、管理使用单位严密防控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
系统防范。坚持问题导向,明确防控重点,加强安防预警、火灾报警与灭火、雷电防控等安全设施设备建设,人力防范、实体防范和技术防范有机结合,增强文博单位系统防控能力和水平。
综合治理。凝聚各方面力量,加强联合督察,强化联防联控,广泛引导社会参与,摸清文物安全底数,科学评估安全风险,因地制宜、精准管理,分类实施、合力共治,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取得实效。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文物安全工作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部门监管高效有力,博物馆和文物管理使用单位直接责任持续强化,文物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完善。文物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基本形成,文物安全防护工程有序实施,博物馆、重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古建筑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全覆盖,文博单位安全防护基础更加牢固。文物资源大省和文物资源密集地区推进文物安全监管平台建设,新技术应用更加广泛,文物安全预警防控系统更加高效。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技术标准更加完善,文物安全隐患整治取得实效,文物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能力显著增强,文博单位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升,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为推动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主要任务
(一)压实文物安全责任。
落实政府主体责任。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考核、评估、督导等作用,推动地方政府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明确考核任务和指标;督促辖区内各级政府增强文物安全意识,切实履行文物安全主体责任,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出台有关政策措施,保障文物安全投入,加强队伍建设,整治重大隐患,确保文物安全。
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职能作用,各地建立文物安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定期会商研判文物安全形势,研究解决文物安全重大问题,开展联合督察检查,督促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和措施,督导整治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升安全监管水平。
夯实管理使用单位直接责任。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文物安全末端守护,推动实施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落实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接受社会监督,着力解决文博单位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最后一公里”问题。
鼓励引导社会参与。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规范举报流程,充分发挥“12359”文物违法举报热线作用,引导社会志愿者、文物保护员和社会各方面参与文物安全工作,开展基层文物安全管理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推介活动,拓展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安全工作的广度和深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文物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实施安全风险评估。
开展安全形势研判。文物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形势研判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文物安全调研,研判文物安全形势,研究防范化解重大文物安全风险措施,为出台文物安全政策举措提供科学依据。
建立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加强文物安全风险评估与控制、基础理论与实践方法研究,探索建立适合文物安全风险评估的制度方法,制订文物安全风险评估标准与操作规程,形成较为完善的文物安全风险评估体系。
开展文物安全风险评估。组织对重点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开展盗窃盗掘风险、火灾风险、雷电风险、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和自然灾害风险等安全风险评估,建立文博单位安全风险清单管理制度,督察指导文博单位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和防控体系,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三)完善文物安全制度标准。
健全文物安全法规制度。依据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规,出台文物安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完善文物安全监管与执法督察制度建设,明确文物安全责任和管理措施要求,构建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的文物安全法规制度体系,努力实现安全管理法治化。
健全文物安全管理制度。针对文博单位安全管理特点,制订完善文物安全风险评估与控制、安全责任落实、安全巡查检查、安全隐患整改整治、安全防护工程实施与管理、应急预案与演练等安全管理制度,实现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化、精准化。
健全文物安全技术标准。针对文博单位安全防护需求,制订完善文物安防、消防和防雷技术标准。根据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安防和古建筑、传统村落消防等安全防范需求,制订专项技术标准。出台文物安全监管平台建设技术指导标准,实现文物安全防护智能化和标准化。
(四)加强安全防护工程建设。
实施安防工程。针对文物盗窃、盗掘、盗捞、故意损毁等安全风险,以博物馆、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碑刻石刻、具有较高价值建筑构件的古建筑、革命文物建筑等为防护重点,根据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和实际需求,以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电子巡查系统为主要技术手段,建设安全防范系统,提升文博单位安防能力。世界文化遗产地,以及盗窃盗掘风险突出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实现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全覆盖。其他有盗窃盗掘风险的文物保护单位安防设施设备建设不断加强。
实施消防工程。针对文物火灾风险,以博物馆、古建筑、近现代代表性建筑为防范重点,根据建筑规模和结构特征、火灾风险和使用功能,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给水和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为主要技术手段,提升文博单位火灾防控和消防能力。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火灾风险突出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实现消防设施全覆盖。其他有火灾风险的古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建设不断加强。
实施防雷工程。以处于雷电多发区域的文物建筑为防范重点,根据防护对象的雷电风险,采取设置防直击雷装置、防雷击电磁脉冲等技术手段,进一步提升文物建筑雷电防范能力。
(五)建立健全防灾减灾体系。
建立文物防灾减灾制度。开展文物防灾减灾制度机制研究,强化顶层设计,建立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文物应急机制。积极将文物防灾减灾救灾纳入到国家和各地应急体系建设和防灾减灾总体工作中,加强央地统筹、部门协同,提升文物防灾减灾整体水平。
增强防灾减灾能力。开展地震、暴雨、洪涝、森林草原火灾和台风等主要风险对文物影响的分析研究,协同做好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摸清文物自然灾害风险和防灾减灾工作状况。出台文物防灾减灾管理和技术导则,实现世界文化遗产地和重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和抢险应急物资储备全覆盖;探索文物防灾减灾专项科技与系统集成,开展文物防灾减灾专项培训,增强文博单位灾害预警和防灾减灾能力。
(六)推进安全监管平台建设。
完善文物安全监管平台建设规范,推动文物资源大省和有条件的省份建成文物安全监管平台。支持文物资源密集地区集中建设区域性文物安全监管平台,实现辖区内博物馆和安全风险突出的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监管全覆盖,推动文物资源纳入公共安全视频建设联网应用工作。
(七)增强安全管理能力。
加强安全队伍和能力建设。文博单位充实安全保卫和消防力量,按规定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建设微型消防站。开展文物安全专业培训,对文物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实施轮训,推动文物安全规范化管理。制订实施安防和消防系统操控值守和维护守则,指导文博单位实施安全管理和保卫人员岗前教育、技能培训,培养“文物安全明白人”,增强文物安全队伍业务素质和整体水平。
开展隐患排查整治。聚焦文物安全风险,持续组织开展文物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文物主管部门开展抽查检查和督导整治,文博单位开展日常巡查和自查自改,重点排查整治文博单位盗窃盗掘、火灾事故、生产安全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风险防控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严控安全案件和事故发生。
提高应急处突能力。加强应急管理,出台文物安全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指南,督导文博单位科学编制防控盗窃盗掘、火灾事故、生产安全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充实应急力量,强化应急管理措施。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训练、演练和比武竞赛活动,提升文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和考古工地安全管理。完善文物保护工程和考古工地安全管理制度,督导明确现场安全责任人员,开展施工人员安全警示教育,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加强安全巡查检查,采取防控人员伤害、防火、防盗和用电安全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八)强化科技支撑。
推动文物安全防控专用和关键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推进以安全监测、入侵报警、火灾预警、自动灭火、电子巡查为主的安全防控设施建设。加强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国内国际先进技术,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和智能监控装备,提升文物安全预警能力和效率,实现精准化预警、智能化防控、信息化管理。
(九)开展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
广泛开展文物安全政策法规宣传,增强法制意识。加强安全警示教育,制作文物安全警示教育视频资料,制订文物安全管理操作指南,编印文物安全典型案例读本,开展文物安全防控和应急管理科普活动,增强安全防控意识。将文物安全宣传纳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国际博物馆日”“全国防灾减灾日”“119消防宣传日”等活动内容,以多种方式开展多样化宣传教育,扩大社会知晓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认真研究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做好规划实施与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的有机衔接,明确各项任务推进计划、时间节点和阶段目标,确保规划有序实施。
(二)做好经费保障。
加大文物安全投入,加强财政预算与规划实施的协调衔接,完善文物安全经费落实保障机制,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和省级文物保护经费中,要保障文物安防、消防和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经费,强化文物安全基础,增强防护能力。
(三)强化规划落实。
加强对规划落实情况的监督,实行“台账式”管理,建立规划执行情况的监测、评估、检查和动态调整机制,组织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把监测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文物安全工作和加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提高规划实施成效,确保各项任务举措有效落地,各项目标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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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博发〔20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文物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运行机制的通知》有关要求,现就加强文物市场行政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执法责任
文物市场行政执法是保护国家文物安全、遏制文物非法流通的有效手段,也是维护文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统一行使文物市场行政执法职责,由相关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文物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开展文物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认识文物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坚决贯彻中央部署,认真落实执法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以昂扬的精神状态、务实的工作作风,加强文物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努力在新征程上开创文物工作新局面。
二、明确执法事项,加强日常监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要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形成职责清晰、运行顺畅的执法工作机制。
(一)聚焦执法事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依法行使“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行政处罚”。要按照《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确定的“禁止买卖的文物”范围和《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确定的“禁止出境的文物”范围,聚焦执法事项,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有力打击文物违法经营活动。
(二)确定执法对象。文物市场行政执法对象为从事文物经营的主体,主要涵盖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古玩旧货市场及其中商户、互联网文物经营平台及其中商户等。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既要加强对各类线下主体的监管,也要加强对通过互联网途径开展文物经营活动的监管,确保执法对象全覆盖。
(三)优化执法检查。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应制定执法检查计划,建立科学有效的日常巡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及案源监测制度,及时办理信访、网络舆情等渠道的群众投诉举报,及时发现案件线索,依法开展执法工作。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加强源头监管,会同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部署执法工作,及时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分办、转办案件线索,做好具体执法业务指导工作。
三、提升业务能力,完善执法协作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要根据文物市场监管工作特点,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构建协同高效、部门联动的执法工作格局。
(一)加强能力建设。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应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在年度培训计划中设置相关专项,面向执法人员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文物鉴定、文物违法经营活动调查等相关业务培训。
(二)实现全程监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之间要通过信息化平台等方式,建立健全文物市场领域行政许可、日常监管、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的互通共享机制,在工作会商会议制度框架下定期联合开展信息研判,做好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执法衔接工作,实现对文物市场的全程监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依法没收的文物,结案后无偿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三)完善执法协作。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要将完善执法协作机制作为提升执法效能的重要手段,根据文物市场案件特点,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或者从事未经审核文物经营等案件,依法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同时,要及时做好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移送的属于职责权限范围内的文物市场案件的接收查处工作。
四、加强执法督导,建立常态机制
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将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专项督导,将文物市场违法违规举报办理和督办案件查处情况作为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考评的重要参考,评选确定一批典型案例向全国推广。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应针对本地文物市场现状开展联合研判,尽快找准突破口,抓好大、要案件查处,通过执法实践带动建立常态化文物市场执法机制。积极利用各类媒体做好文物市场行政执法案件宣传,普及依法经营、合法收藏理念,形成震慑违法经营活动的高压态势,营造良好的文物市场行政执法社会环境。
各地对文物市场行政执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形成的经验做法,请及时向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报告。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
2023年1月19日
", "attachments": [], "readQty": 1685, "createTime": "2023-03-15 15:29:00" }, { "id": 9, "name":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九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attachment": null, "content": "
文物政发〔202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文物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
2022年5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深化中华文明探源工程进行第三十九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高度评价了中华文明探源工程的研究成果,就进一步回答好中华文明起源、形成、发展的基本图景、内在机制以及各区域文明演进路径等重大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拓展文明交流互鉴作出了战略部署。为深入学习领会、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历史自觉、坚定文化自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华文明是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是当代中国文化的根基,是维系全世界华人的精神纽带,也是中国文化创新的宝藏。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文明智慧结晶和精华所在,要坚持守正创新,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展示中华民族的独特精神标识,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各级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结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迅速兴起学习热潮,学深悟透、融会贯通,不断深化对中华文明、中华文化研究重大意义的理解和把握,深入了解中华文明五千多年发展史,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确保各项部署落实落地,不断推进新时代文化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深入开展中华文明和中华文化研究工作,努力破解历史之谜、回答重大问题。要加强统筹规划和科学布局,坚持多学科、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建立健全多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密切考古学和历史学、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的联合攻关,把考古探索、文献研究和科技手段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扩大考古工作空间范围,进一步追溯文明起源早期迹象,进一步挖掘揭示中国古代遗存价值,力争取得更多研究成果。要深化研究中华文明特质和形态,不断拓展中华文明认知,深入阐释中华文明起源所昭示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发展路向和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演进格局,阐明中国道路的深厚文化底蕴,形成较为完整的中国文化基因的理念体系,推动建立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文明研究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要围绕中国文明历史研究的总体目标,持续推进、不断深化中华文明探源工程,协同推进“考古中国”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专题任务”,以及考古科学、文物保护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加快推进中华文明文物基因库、国家重点区域考古标本库房、文物科研标本库、文物保护科学数据库建设,积极推动中华文明探源工程取得新的重要成果。
三、加强中华文明探源工程等研究成果宣传推广转化,增强传播效果、凝聚精神力量。要加强组织策划,持续加大对我国“古代文明理论”和中华文明探源工程、“考古中国”重大项目的重要成果和最新进展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出土文物和遗址的研究阐释和展示传播,加快推进相关编纂出版、展览展示、影视制作、媒体传播等工作,更加完整准确地讲述中国古代历史,更好发挥以史育人作用。要进一步推动相关研究成果融入国民教育体系,鼓励依托考古遗址公园、考古研究基地和考古工作站等开展公众考古活动,依托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体验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更好认识和认同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营造传承中华文明的浓厚社会氛围,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注入强大精神力量。要综合运用多种艺术表现形式,用好各类新媒体手段,策划实施精品项目,推出更多生动鲜活、通俗易懂的宣传产品,把专业知识变成群众语言,提升中华文明影响力感召力,增强做中国人的志气骨气底气。
四、让文物和文化遗产活起来,彰显时代价值、延续历史文脉。要强化文物和文化遗产系统保护,深入研究挖掘文物和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审美价值、科技价值、时代价值,准确提炼展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标识,传播更多承载中华文化、中国精神的价值符号和文化产品。要深化文化文物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数字化发展,多方位展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独特魅力,推进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成果全民共享。要创新转化手段、强化平台建设、夯实人才基础、完善体制机制,以实施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为牵引,提升文化文物科技创新能力和各项工作保障水平,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增强全社会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五、推动文明交流互鉴,传播中华文化、讲好中国故事。要积极拓展对外交流平台,做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对外话语转换,多渠道提升中华文化国际传播能力,运用中华文明探源工程等研究成果,传播展示中华文明的悠久历史、人文底蕴和时代风采,弘扬中华文明蕴含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向世界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要坚持央地联动、多方参与,不断扩大“一带一路”文物交流合作,积极开展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行动,持续推进与相关国家在展览推介、联合考古、遗产保护等方面的交流合作,联合实施一批出土文物和古代遗址保护项目,推广中国文物保护理念。要深化国际合作,助力中国考古学国际化发展,有序推进“考古中国”重大项目对外开放,支持国内相关机构与海外研究机构联合开展文明起源等课题研究,推出一批原创性成果。
各地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部门要及时将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有关情况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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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资源发〔202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化和旅游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措施
依托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加强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有利于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有利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印发以来,文化文物单位按照要求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面临试点政策落实没有完全到位、激励机制有待完善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把握正确导向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保护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深入挖掘文化文物资源的精神内涵,使文化创意产品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感悟中华文化、增强文化自信的重要载体。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鼓励开发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适应现代生活需要、符合市场消费需求的文化创意产品。坚持文旅融合发展,以文塑旅、以旅彰文,促进文化创意产品消费。坚持保护为先,合理利用文化文物资源,避免过度商业化、娱乐化。革命历史类文化创意产品要以历史事实为基础,反对历史虚无主义。
二、推进先行先试
(一)落实试点政策。在坚持事企分开原则基础上,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确定或备案的试点单位可通过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投资设立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企业,并按要求将企业国有资本纳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支持试点单位按照相关程序设立企业,鼓励多家试点单位联合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企业。各级文化和旅游、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文物等部门要加强跨部门协同,积极研究、推进解决试点单位投资设立企业过程中遇到的障碍和困难,推动构建科学有效的容错纠错机制,鼓励试点单位积极作为、先行先试。
(二)创新开发方式。鼓励试点单位结合自身情况,采取合作、授权等方式,引入竞争机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创意产品研发、生产、经营等。推动试点单位与文化创意设计机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开展合作,支持试点单位与职业学校合作建立实训基地,提升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水平。试点单位要加强对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的管理,慎重选择合作单位,积极稳妥推进工作。
(三)优化试点管理。建立试点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成效评估机制,定期公布评估结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对试点单位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在评估基础上,适时、有序将试点范围扩大至馆藏资源较为丰富、管理制度较为完备的地市级以上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
三、健全收入分配机制
(一)规范收入管理。按照事业单位相关财务规定,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鼓励各地区出台实施细则,确保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收入用于加强公益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内部分配时向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倾斜。
(二)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总量。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有关制度,推动将文化文物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业绩挂钩,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总量。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对本级试点单位上一年度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作为核定试点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重要依据。
(三)落实奖励措施。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有关规定,按照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比例(名额)、程序和纪律要求,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充分发挥奖励制度的正向激励作用,合理运用一次性奖金等方式,着力调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经批准发放的奖励不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四、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用足用好支持科技创新、改制重组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按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落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符合条件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增强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主体活力
(一)加强市场主体培育扶持。建立完善全国文化和旅游创意产品开发信息名录,为创意设计机构、制造类企业、金融投资机构、渠道平台类企业等畅通信息渠道,培育一批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示范单位。鼓励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纪念馆、科技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艺术院团及其他文化文物单位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
(二)搭建展示推广和交易平台。制定文化文物资源数据化采集行业标准,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数据资源互联互通。支持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行业组织发展,促进市场主体资源共享、渠道共用,联合打造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文化创意产品品牌体系。充分利用各类行业展会、商品博览会等平台,展示推介优秀文化创意产品。鼓励搭建面向全社会的产品开发、营销推广、版权交易等平台,营造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支持文化文物单位通过在电子商务平台开办旗舰店、进行网络直播等形式开展优秀文化创意产品营销。
(三)提升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科技应用水平。坚持创新驱动,鼓励开发数字文化创意产品。培育一批创新型装备研发和生产服务企业,加强文化创意内容和技术装备协同创新。加强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领域的应用,促进创新链和产业链紧密衔接。支持文化文物单位创新利用虚拟现实、增强现实、全息成像、裸眼三维图形显示(裸眼3D)、交互娱乐引擎开发、文化资源数字化处理、互动影视等技术,增强文化创意产品的文化承载力、展现力和传播力。
(四)推动旅游商品提质升级。坚持问题导向,实施旅游商品创意提升行动,依托文化、提升品质、引导消费。推动将旅游商品质量保障、文化特色等要求纳入高等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评定标准内容和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等遴选条件。深入推进“创意进景区”“创意下乡”工作,以创意设计提升旅游商品价值。鼓励开展品牌化经营,培育一批品质过硬、设计精良、市场认可的旅游商品自主品牌,加强金融、人才、宣传等政策扶持。组织开展全国文化和旅游创意产品推进活动,集中展示、宣传推介优秀旅游商品和品牌,对接市场需求,促进旅游消费提质升级。
六、提升知识产权评估管理水平
文化文物单位对用于投资设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企业、对外授权合作开发文化创意产品的知识产权要进行专门评估、规范管理,原则上应由第三方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知识产权价值。文化文物单位要做好知识产权登记管理相关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授权费用标准,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合作项目中进行合理协商议价。鼓励文化文物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合作方。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健全评估体系,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出台支持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配套政策举措,扎实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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